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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关双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双喜,XX,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法定代表人:徐抑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双喜,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66年7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审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双喜、原审被告XX、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2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平洛社区工程中,关双喜并未签订过任何劳务合同,涉案平洛社区劳务合同签约及劳务提供主体系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权利系济南永盛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应该是关双喜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或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或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关双喜、原审被告XX、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