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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董某1、董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董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1,男,193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2,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3,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4。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5,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6,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董某1因与被上诉人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董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5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董某1于2017年5月23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二审上诉。本院认为,董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