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8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洛呷与亚玛德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呷,亚玛德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8民初21号原告:洛呷,男,藏族,生于1975年3月2日。被告:亚玛德登,男,藏族,生于1972年6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呷诉被告亚玛德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呷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87.50元,由原告洛呷负担。审判员 甘旭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代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