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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师清殿与徐学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清殿,徐学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01**民初1427号原告:师清殿,1954年6月15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依兰县。被告:徐学宽,1960年3月2日出生,男,汉族,教师,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清殿与被告徐学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清殿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清殿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师清殿负担。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鹤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