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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尹振华、任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振华,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申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尹振华,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任军,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原审原告任军诉原审被告尹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豫1528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尹振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振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尹振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够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振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聪审 判 员  齐耀东代理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