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龙雁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雁,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5775号原告:龙雁,女,195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缑燕燕,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生,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法务。原告龙雁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被告京东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其申请。后被告京东公司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雁委托诉讼代理人缑燕燕、吕秋生,被告京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368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368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被告的网络平台购买了被告声称正品行货的韩国进口乐天巧克力200个,总价款共计3680元。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提供的产品与其网店上宣称的产品不符,不仅产品的味道与正品的味道不一样,而且产品的包装也十分低劣,包装上并没有任何明显商品的信息的标识,与原厂进口的正品完全不一致。该产品包装也���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包装标准,使原告及其他食用者的身体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除了应向原告退还货款3680元之外,还应向原告赔偿总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6800元。被告京东公司辩称,1.我方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涉案产品不是由我方销售,我方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一;2.被告已经公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我方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3.涉案产品有中文标识,原告提供的证据产品实物照片第2张;综上,被告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恳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17日,龙雁在中山市坦洲镇通过网购,在京东公司网络平台购买了韩国进口乐天纯黑巧克力桶200个,货款为3680元。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9日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载明韩国进口乐天纯黑巧克力桶200个,价税合计3680元,销售方名称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龙雁通过京东公司平台购买韩国进口乐天纯黑巧克力桶,从增值税发票可知,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才是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京东公司并不是适格的被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京东公司并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故龙雁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睿审 判 员 张 剑 峰人民陪审员 黄 瑞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燕 珊吴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