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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新吉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新吉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虞学忠,王红梅,黄明忠,钮伟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829号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瑞,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江新吉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织庄路1398号。法定代表人:虞学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南麻镇引庆路**号。投资人:黄明忠,该厂厂长。被告: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织庄路1398号。法定代表人:虞学忠,该公司经理。被告:虞学忠。被告:王红梅。被告:黄明忠。被告:钮伟芬。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新吉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康汇化纤织造厂、苏州吉隆纺织有限公司、虞学忠、王红梅、黄明忠、钮伟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