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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庄明哲与李卓越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明哲,李卓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民初1858号原告:庄明哲,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群力新苑***栋*单元***室。被告:李卓越,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监狱狱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号。原告庄明哲与被告李卓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通知开庭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买车,并承诺2017年1月1日还款。后被告未能还款。被告未出庭、未答辩、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并认证。原告出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2016年7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件)。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1万元的事实。证据二、2016年7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原件)。证明:被告收到1万元的事实。本院认证: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原告陈述事实和证据待证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有李卓越欠庄明哲人民币壹万元整,并于2017年1月1日还清人民币壹万元整。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签名的欠条及收据主张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合法有效。原告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卓越偿还原告庄明哲借款1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卓越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满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玉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