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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祁雷与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雷,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卫生院,安庆市立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137号原告:祁雷,男,200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理人:祁某,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元,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一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斌,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慧,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集镇。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该院院长。第三人:安庆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兵,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儿童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金玉莲,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友波,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祁雷与被告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安庆市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卫生院、安庆市立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祁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雷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祁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祁雷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舒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