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易某李某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07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易某。 被告人李某。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易某伙同李某某(在逃)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X蒸菜馆旁的一间麻将馆内开设赌档,吸引参赌人员在此用扑克牌赌“三公”,从中抽水牟利。为此,易某雇佣被告人李某在赌档负责发牌、抽水,每天付给李某工资人民币300元。2017年1月12日0时30分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该赌档将被告人易某、李某及部分参赌人员抓获,当场缴获用于赌博的扑克牌一副、麻将桌一张、赌资人民币4700元。经查,该赌档每天抽水牟利约人民币3000元,李某共获取工资人民币2400元。 本院意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易某是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判 决 一、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麻将桌一张、赌资人民币47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