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金柱、脱治荣与顾伟、张玉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金柱,脱治荣,顾伟,张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财保11号申请人:徐金柱,男,生于1951年2月,汉族,山丹县居民。申请人:脱治荣,男,生于1961年10月,汉族,山丹县居民。被申请人:顾伟,男,生于1981年10月,汉族,山丹县居民。被申请人:张玉琴,女,生于1982年3月,汉族,山丹县��民。申请人徐金柱、脱治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顾伟所有的甘某号北京现代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徐金柱、脱治荣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已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金柱、脱治荣提出:被申请人以承包工程款及给民工发放工资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元;2016年11月17日借款50000元,总计借款150000元。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方催要无果。为防止诉讼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故申请人民法院对甘某号小轿车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徐金柱、脱治荣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顾伟所有的甘某号北京现代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徐金柱、脱治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