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德光与嵩县城关镇北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光,嵩县城关镇北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1941号原告:李德光,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嵩县城关镇北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黄小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德光诉被告嵩县城关镇北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光撤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计46900元,由原告李德光负担。审判长 席晓峰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晓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