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廖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高民初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