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保时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元驰(厦门)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保时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元驰(厦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保时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H10-1-1。法定代表人:邹荣,总经理。被执行人:元驰(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5F之一室。法定代表人:蔡榕。保证人:周泗超,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8日,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路50号2幢1单元23-1,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41108045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保时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驰(厦门)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元驰(厦门)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保时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以未发现元驰(厦门)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周泗超���下房产存在在先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周炎华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