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淑芹与王二龙、佳木斯市东风区夕阳红老年托老所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芹,王二龙,佳木斯市东风区夕阳红老年托老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孙淑芹,女,193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金沙乡红城村,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代理人吴刚。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二龙,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古城镇。现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夕阳红老年托老所,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于学波,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芹与被执行人王二龙、佳木斯市东风区夕阳红老年托老所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二龙、佳木斯市东风区夕阳红老年托老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申请执行标的13171.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6.57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夕阳红老年托老所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经司法调查,被执行人王二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案赞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