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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耀峰与李韧、马松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耀峰,李韧,马松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耀峰,男,1987年6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李韧,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马松岑,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耀峰与被执行人李韧、马松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耀峰与被执行人李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31022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何耀峰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马俊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