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董保花、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保花,宋伟,鲍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保花,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伟,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改霞,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汝松,男,1990年9月7号,系鲍改霞之子,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董保花、宋伟因与被上诉人鲍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一初字7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保花、宋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