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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二初字第00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北市龙威工贸有限公司、淮北龙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北市龙威工贸有限公司,淮北龙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永灵,况敬东,况永亮,刘龙博,刘云会,翟伟,段晓峰,张四华,况永平,赵永红,瞿大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二初字第00257号之一原告: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吴山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8306030-8。法定代表人:彭于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龙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村卧牛山东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083335-5。法定代表人:瞿大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淮北龙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丁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044981-1。法定代表人:刘龙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男,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永灵,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况敬东,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况永亮,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刘龙博,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淮北龙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羁押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看守所。被告:刘云会,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翟伟,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段晓峰,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四华,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况永平,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永红,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瞿大伟,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淮北市龙威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市龙威工贸有限公司、淮北龙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永灵、况敬东、况永亮、刘龙博、刘云会、翟伟、段晓峰、张四华、况永平、赵永红、瞿大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永灵、况敬东、况永亮、刘龙博、刘云会、翟伟、段晓峰、张四华、况永平、赵永红、瞿大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张永灵、况敬东、况永亮、刘龙博、刘云会、翟伟、段晓峰、张四华、况永平、赵永红、瞿大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灵、况敬东、况永亮、刘龙博、刘云会、翟伟、段晓峰、张四华、况永平、赵永红、瞿大伟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子安审 判 员  黄 磊人民陪审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保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