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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金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金东,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金东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胡金东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号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秦淮区凤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庆门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胡金东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被告人胡金东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胡金东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6.5mg/100ml。被告人胡金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金东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金东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金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金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金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