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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岳粹超与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粹超,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185号原告:岳粹超,男,194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粹国,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系岳粹超弟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岑琛,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岳张集镇塘沿村。法定代表人:陈领,该社区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坤,该社区村委会支部书记。原告岳粹超与被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粹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粹国、孙岑琛,被告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粹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下称岳塘××村委)及时给付其青苗费5926元、粮食补贴948元,合计6874元(2014年和2015年),以后的青苗费和粮食补贴要逐年发放。事实与理由:1995年,其与岳塘××村委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了位于本村西湖集体土地7.85亩,承包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并经凤台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2007年底,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因采煤致其承包的7.85亩土地全部处于塌陷区。为此,张集煤矿与其社区村委会签订了青苗费补偿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其有2.963亩土地的青苗费5926元及粮食补贴948元(2014年、2015年)在岳塘××村委,岳塘××村委一直拖欠不予给付。现其依法提起诉讼。岳塘××村委辩称,岳粹超主张的粮食补贴问题,粮食补贴款是根据各人的地亩数确定的,但补贴款的发放不经过镇、村,都是直接打入农户个人账户内的,与其社村委无关。岳粹超主张的青苗补偿费问题,有两年的青苗补偿费5200多元在其村里,现在没有发放给任何人。对该部分青苗费的发放,其社村委愿意按法院的判决发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效力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岳塘××村委提出的第4号证据为岳粹忠与蒋小华的结婚证、岳粹忠的死亡证明以及公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其社村委此前向蒋小华发放有关补偿款是以此作为依据的。岳粹超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足。本院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995年1月以岳粹超为户主的农户与塘沿村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位于塘沿村西湖集体土地7.85亩,承包期限从199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并且经凤台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根据证书的记载,以岳粹超为户主的农户中共有成员4人。该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实际分为渠南地块和渠北地块,该两块承包地处于受到张集矿采煤水系沉陷影响而减产的范围。张集矿每年与岳张集镇人民政府签订采煤沉陷影响包干协议,按减产程度不同将补偿款补偿到各村。包括岳塘沿村在内的各村再按照包干协议的标准根据本村土地受采煤水系沉陷影响不同将补偿款发放给每户。岳粹超农户的渠南承包地块的青苗补偿费已由岳粹超正常领取。余下渠北承包地块的青苗补偿款被岳粹超二弟岳粹忠领取,岳粹超没有领取。岳粹忠2011年5月14日过世后,岳粹超也没有领取到该地块的青苗补偿款。岳粹超因该地块2012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发放、领取等事项与岳塘××村委产生纠纷,遂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分别审理,二审法院作出(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15号终审判判决,判令岳塘××村委向岳粹超户给付青苗补偿费5266.35元。现岳粹超因后续两年的青苗补偿费未能领取又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995年,以岳粹超为户主的农户与塘沿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塘沿村集体土地7.85亩,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承包期限内,如因采煤等导致地面沉陷、使土地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承包该土地的农户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根据岳粹超提供的承包经营权证书中的记载,以其为户主的农户共有四口人,共承包7.85亩土地。但目前不能明确确定该农户中的四口人分别是哪四人。由岳粹超作为户主领取相应的青苗补偿款较为妥当。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后岳粹超在未能领取渠北地块相应青苗费的情况下于2014年7向法院提起过诉讼,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并由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岳塘××村委向岳粹超户给付两年青苗补偿款5266.35元。现岳粹超因后续两年的青苗费的领取问题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其主张此次青苗补偿费的给付数额按之前生效判决确定数额确定为5266.35元,本院依法予支持。关于岳粹超主张的粮食补贴款的问题,根据岳塘××村委在庭审中的陈述,该补贴款是直接发放到农户的,不经过其社村委发放,岳粹超亦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关于岳粹超主张的再后续青苗费逐年发放的问题,因目前不能确定再后续青苗费发放的具体时间、方式和数额,不宜对此作出判决,可待实际发生后予以相应处理,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也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向岳粹超户给付青苗补偿款5266.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岳粹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辉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允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