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洪伟与被执行人何春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洪伟,何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7号申请执行人:辛洪伟,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何春成,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虎林市。申请执行人辛洪伟与被执行人何春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虎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何春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辛洪伟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洪伟与被执行人何春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辛洪伟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占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