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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兰与被告周本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兰,周本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118号原告陈明兰。被告周本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兰诉被告周本玉离婚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7日,原告陈明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本玉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兰撤回对被告周本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明兰承担。审 判 员  刘胜林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祥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