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唐富云与石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富云,石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341号原告唐富云,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人马克月,系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1311652676。被告石金,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富云与被告石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富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富云起诉后,庭审后,以证据未收集齐全,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唐富云负担。审判员 冉景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扬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