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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小雨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小雨,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7民初1243号原告:乔小雨,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强,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乔小雨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小雨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雪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小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于2016年4月5日借原告现金20000元,于2016年4月17日借原告现金10000元,共计30000元整,由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刘强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乔小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刘强分别于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两张,被告刘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质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乔小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合法,对此,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小雨借款30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