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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财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志良与被申请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良,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财保17-1号申请人黄志良,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王林,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黄志良与被申请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0181财保17号民事裁定,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王林名下账户资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予以冻结,对申请人黄志良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圭斋东路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黄志良以与被申请人王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林名下账户资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林名下账户资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冻结。二、解除对黄志良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圭斋东路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