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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林方虎与李建军、孟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方虎,李建军,孟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民初1398号原告:林方虎,住平泉县。被告:李建军,住平泉县。被告:孟桂兰,住平泉县。本院审理原告林方虎与被告李建军、孟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林方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军、孟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方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林方虎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