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林方虎与李建军、孟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方虎,李建军,孟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民初1398号原告:林方虎,住平泉县。被告:李建军,住平泉县。被告:孟桂兰,住平泉县。本院审理原告林方虎与被告李建军、孟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林方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军、孟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方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林方虎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