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异8号申请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衡作荣本院在执行衡作荣与杨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不服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执字第0052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异议人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异议人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史玉廷人民陪审员 徐大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