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德芬与项德富方从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芬,项德富,方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334号申请人刘德芬,女,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项德富,男,生于1970年7月21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方从权,女,生于1971年8月29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刘德芬申请执行项德富、方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15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 远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