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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韦圣超与牙昌万、牙政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圣超,牙昌万,牙政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318号原告:韦圣超,男,1987年6月6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善福,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牙昌万,男,1987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被告:牙政东,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号。负责人:韦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洲,该公司职员。原告韦圣超与被告牙昌万、牙政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韦圣超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圣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原告韦圣超负担。审判员  罗庆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