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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姜延忠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延忠,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982号原告:姜延忠,男,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阳路3-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延忠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延忠先按劳动仲裁程序主张权利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延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原告姜延忠负担。审判长  包海泉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那日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