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荣君唐富雄与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富雄,张荣君,张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富雄,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春,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君,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富雄、张荣君因与被上诉人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2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9日以(2017)渝05民终3644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唐富雄、张荣君补交上诉费6540元,唐富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唐富雄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富雄、张荣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瑾审判员 严永鸿审判员 黄 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夕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