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辛敏柱、刘金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敏柱,刘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敏柱,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执行人刘金良,男,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本院在执行辛敏柱与刘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金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金良所有的依爱牌孵化机二台,爱多牌孵化机、海江牌孵化机、瑞丰牌孵化机、大江牌孵化机各一台,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