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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卢丽红、杨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丽红,杨媚,XX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卢丽红,女,1978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杨媚,女,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XX庆,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宁明县。本院在执行卢丽红与杨媚、XX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XX庆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桥东路房地产,杨媚与XX庆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明县城中镇丽景华府A地块3#楼1层117号房产,杨媚、杨代先、何东妹、杨婕共有的位于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和平街35号房产,杨媚、杨代先、何东妹共有的位于柳州市上游路四区东一巷39号汇江苑5栋2单元6-1号,上述房产均已设有抵押权,权利价值校大,除止之外,被执行人杨媚、XX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闭天平审判员  农 力审判员  林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福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