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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平与龙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平,龙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陆平,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永宁县。被执行人龙会玲,女,1974年5月5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陆平与被执行人龙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300元,执行费65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平与被执行人龙会玲达成执行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龙会玲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陆平偿还10000元,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