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平与龙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平,龙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陆平,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永宁县。被执行人龙会玲,女,1974年5月5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陆平与被执行人龙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300元,执行费65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平与被执行人龙会玲达成执行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龙会玲每月向申请执行人陆平偿还10000元,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