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兴蓉生商贸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石军酒类经营部、张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蓉生商贸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孝泉石军酒类经营部,张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蓉生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孝泉石军酒类经营部被执行人:张孝平,女,生于1965年7月19日本院在执行四川兴蓉生商贸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孝泉石军酒类经营部、张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桂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