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997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997号原告: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西石路。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老北门35号。法定代表人:袁转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镇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3元,减半收取2936.5元,由原告镇江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桂芳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人民陪审员 黄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