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李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明,李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876号原告:陈永明,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338号5幢4单元102号。被告:李嵩,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玉清观巷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明与被告李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明未按本院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永明负担。审判长 陈 曼审判员 白琼花审判员 姜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欣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