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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永明与李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明,李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876号原告:陈永明,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大北街338号5幢4单元102号。被告:李嵩,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玉清观巷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明与被告李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永明未按本院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永明负担。审判长 陈 曼审判员 白琼花审判员 姜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欣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