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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2执监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孟祥国、高玉宏、宋巧玲、刘存义、宋艳玲与被执行人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公司小营支行、孙磊、夏振兴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国,高玉宏,宋巧玲,刘纯义,宋艳玲,源昌(延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磊,夏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2执监字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国,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新兴区,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580922663x申请执行人:高玉宏,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乐委*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6308206627申请执行人:宋巧玲,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林盛社区***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5802066629申请执行人:刘纯义,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地质委**组,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6309133534申请执行人:宋艳玲,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新兴区,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6411246627被执行人:源昌(延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黄智泓,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夏振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磊,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乐委。被执行人:夏振兴,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延吉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文化委二十三组。被执行人(执行回转权利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小营支行,现已更名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小营支行,住所地:延吉市原申请执行人孟祥国、高玉宏、宋巧玲、刘存义、宋艳玲与被执行人源昌(延边)实业有限公司、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公司小营支行、孙磊、夏振兴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以职权作出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2执4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承办该案合议庭在执行中审查发现: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2执45号执行裁定书立案存在程序与执行实体上是问题。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2016)吉7502执45号执行裁定书,确有立案程序与执行实体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让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主张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二、审查期间中止原(2016)吉7502执4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