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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明智与周文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智,周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智,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周文红,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杨明智与被告周文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被执行人每月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目前已经支付6000元,本案尚余14000元未执行到位。以上事实,由生效法律文书、查询材料、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无法按照和解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本案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8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建庚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