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褚庆敏、侯素杰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庆敏,女,汉族,1948年7月26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素杰,女,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素丽,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素娟,女,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绣峰,市长。原审第三人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北路**号汇金中心*座**层。上诉人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丽因诉唐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初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侯占芹(2010年5月11日病故)系褚庆敏之夫,系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之父,均系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村民。侯候占芹名下有唐北集用(2002)字第4439号、唐北集用(2003)字第1529号两份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因继承成为本案原告。2007年12月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所在村委会启动平方改造工程项目并经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的两处房产及宅基地、承包的土地位于拆迁改造范围内。2008年9月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唐政发[2008]19号《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明确,各区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应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中申请办理。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冀政转征函[2008]03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2008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根据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所在村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于2010年1月30日在唐山市劳动日报社依法公告注销了侯占芹唐北集用(2002)字第4439号和唐北集用(2003)字第152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4月2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关于办理常各庄城中村改造项目A-01-16地块划拨用地手续的函》,该函称:我区常各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南新道以南、京山铁路两侧,占地面积1807.57亩,规划中建筑面积为360万平方米。其中,村民回迁高层楼房位于铁路东侧A-01-10、A-01-16、A-01-17地块,多层楼房位于铁路西侧A-02-01地块,调剂用房在A-01-15地块。上述地块已分批次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补偿到位。目前A-01-16地块划拨供地方案已经唐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该地块94.94亩土地已具备划拨供地条件。为了加快项目建设工程,促进常各庄回迁房建设,恳请贵局尽快办理该村村民回迁区划拨用地手续。2013年8月2日,唐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由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划拨供地工作。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经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了唐土拨[2013]9号、唐土拨[2013]10-1,2,3号四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第三人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常各庄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及配套商业项目工程用地。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5日为第三人颁发了(2014)第11575-11578号四份国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原审法院认为,唐山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所在村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于2010年1月30日在唐山市劳动日报社依法公告注销了候占芹名下的唐北集用(2002)字第4439号和唐北集用(2003)字第152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所持有的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再是证明土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唐山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与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的起诉。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唐山市人民政府在《唐山劳动日报》上公告撤销上诉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法律依据。2.涉案的颁证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与上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参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08]03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唐山市2008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已将涉案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作为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与涉案土地被征收后的为唐山新天地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政行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褚庆敏、侯素杰、侯素丽、侯素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平代理审判员 韩锦霞代理审判员 李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简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