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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费霞与河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霞,河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655号原告:费霞,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新文里8号。法定代表人:潘海波。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海北路359号5楼。法定代表人:徐冲,总经理。原告费霞诉被告河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费霞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费霞负担。审 判 长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凯杰?PAGE*MERGEFORMAT?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