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高坚、王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坚,王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高坚,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海华,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高坚与被执行人王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海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海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高坚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海华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海华与本院(2016)闽0181执148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王海华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正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