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7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贺丰与王翠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丰,王翠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7826号原告:李贺丰,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朝阳路****栋1-9。身份证号码:210522198511250054被告:王翠柳。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丰诉被告王翠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贺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贺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李贺丰负担。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