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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四祥,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迪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中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阳市新泰化肥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岳中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伏军审判员  刘妮敏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天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