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郭云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云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942号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广益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江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清田,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被告:郭云辉,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云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德市一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小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唐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