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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肖长青与司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青,司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268号原告:肖长青,男,195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司为民,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肖长青与司为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长青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长青以因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肖长青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