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肖长青与司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长青,司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268号原告:肖长青,男,195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司为民,男,196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肖长青与司为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长青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长青以因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肖长青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