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张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39号申请人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北、康平路东A号楼11层1104号。负责人张敬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瑾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飞,公司员工。申请人张伟,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张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张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伟解除合同编号为D140××××4471《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张伟协助申请人河南宏光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去相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号为1509103401的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及编号为D140××××44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潇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