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金荣与吕日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荣,吕日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086号原告王金荣,男,汉族,1969年8月9日生,住长汀县。被告吕日长,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生,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荣与被告吕日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金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金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邹洪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