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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1961年3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吴某2,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黄泥河林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吴某1与被执行人吴某2因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7)吉7504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人要求将位于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长青街一委,产权登记为吴某3的房屋一处,归申请执行人吴某1继承,归其所有。执行中查明上列当事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该房屋归申请执行人吴儒和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长青街一委,产权登记为吴某3房屋一处,归申请执行人吴某1继承,归其所有;二、被执行人吴某2在协助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后,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席学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平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