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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维忠与贾贤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忠,贾贤林,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194号原告:朱维忠,男,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贾贤林,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骆岗镇老官塘村,法定代表人:许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维忠诉被告贾贤林、第三人合肥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朱维忠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维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维忠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亮 微信公众号“”